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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章平、福清市融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章平,福清市融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福清市渔江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章平,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清市融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过桥山垦区。法定代表人:王吓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清市渔江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过桥山垦区。法定代表人:王小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刘章平因与被上诉人福清市融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福清市渔江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章平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章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