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宕某与张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宕某,张某,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宕某,住所地:宕昌县。法定代表人:吕某,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联社纪检监察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陇南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宕昌县国土资源局职工,现住宕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现住宕昌县。上诉人宕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3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3民初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对上诉人宕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5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庞红霞审 判 员 李彦军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方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