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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成、刘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成,别名”老根”,男,江西省宜春市人。被告人刘伟,绰号”发包”,男,江西省宜春市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6)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成、刘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秀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成、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二人均在逃)进入秦州区春风小区陈某家,盗得铂金项链两条及外国硬币等物。2.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进入秦州区天庆家园周某1家,盗得现金人民币5600元,港币15000余元、美元1000元、”周大福”千足金手镯2只、绿色翡翠手镯1只、钻戒1枚等物品(被盗物品总价值761809.04元),另有”肖邦”牌女式手表、”欧米茄”女式手表等物品(价值无法认定)。3.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进入宝鸡市金台区新福园二区杨某家,盗得现金7000元,另有金砖、银镯子、玉项链等物品。4.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进入安徽省合肥市兰陵县西山家园王某1家,未盗得财物离开。5.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进入安徽省合肥市兰陵县籍山镇景福家园周某2家,盗得黄金项链、手镯等物。6.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进入安徽省合肥市兰陵县籍山镇景福家园蔡某家,盗得旧版人民币800元。7.2016年1月5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进入安徽省涂县姑孰镇陈社区香榭美地张某1家,盗得现金22000元,另有”惠普”牌笔记本电脑、香烟等物。8.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进入山西省运城市空港南区左岸凰城小区王某2家,盗得现金6800元,另有黄金项链,耳环等物。9.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进入山西省孟县富和苑小区李某家中,盗得现金200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成、刘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孙成、刘伟判处十年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成、刘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均无异议,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孙成、刘伟和李晚晚、朱细勇(二人均在逃)协商准备盗窃作案,并每人出资约6000余元用于租车和盗窃时的花销。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孙成持在网上购买的假身份证,假冒”李军”身份在江西省宜春市”欣欣车行”租赁车牌号为赣K-P77**的银灰色”丰田”牌锐志小轿车。后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携带撬棍、改锥、技术开锁的钥匙模和锡纸条等作案工具,驾驶租赁的银灰色”丰田”牌锐志小轿车窜至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安徽省合肥市兰陵县、安徽省涂县、山西省运城市、山西省孟县采取技术开锁或者破坏门锁的手段入户盗窃作案9起。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驾车窜至天水市秦州区春风小区,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陈某家,盗得铂金项链两条、外国硬币等物。2.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驾车窜至天水市秦州区天庆嘉园小区,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周某1家,盗得现金5600元,港币15000余元、美元1000元、”周大福””千足金手镯2只(价值29273.04元)、绿色翡翠手镯1只(价值380000元)、”周大福”18K镶钻戒指1枚(价值4400元)、”宝格丽”18K镶钻玫瑰金项链1条(价值69900元)、白色包玫瑰金凤头和田玉吊坠1个(价值30000元)、”六福”18K金项链1条(价值1936元)、”周大福”750玫瑰金白色脚链1条(价值1496元)、立体型嵌黄蜜蜡和田玉挂件1个(价值50000元)、绿色圆柱配黑玛瑙翡翠挂件1个(价值120000元)、青金石配天珠挂件1个(价值70000元)、”周大福”黄金吊坠3个(价值2904元)、兰州牌飞天香烟1条(价值1200元)、软中华香烟1条(价值700元),共计价值761809.04元,另有”肖邦”牌女式手表、”欧米茄”女式手表、黑色男式运动手表,黄金饰品(均未做鉴定)等物品。3.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驾车窜至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新福园二区,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杨某家,盗得现金7000元及金砖、银镯子、玉项链(均未做鉴定)等物。4.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驾车窜至安徽省合肥市兰陵县西山家园,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王某1家,未盗得财物。5.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驾车窜至安徽省合肥市兰陵县籍山镇景福家园,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周某2家,盗得黄金项链、手镯等物(均未做鉴定)。6.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窜至安徽省合肥市兰陵县籍山镇景福家园,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蔡正根家,盗得旧版人民币800元。7.2016年1月5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驾车窜至安徽省涂县姑孰镇陈社区香榭美地,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张某1家中,盗得现金22000元,另有”惠普”牌笔记本电脑(未做鉴定)、香烟等物。8.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驾车窜至山西省运城市运城市空港南区左岸凰城小区,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王某2家,盗得现金6800元,另有黄金项链,耳环等物(均未做鉴定)。9.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李晚晚、朱细勇驾车窜至山西省孟县富和苑小区,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李某家,盗得现金20000元。破案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孙成处扣押被盗黑色运动手表一块,同时被告人孙成供述将部分赃物藏匿于家中,侦查机关联系孙成父亲孙冬牙后,孙冬牙主动上交了孙成藏在家中的被盗赃物和田玉挂件2个。以上被盗物品均已发还失主周某1。综上,被告人孙成、刘伟盗窃作案9起,盗得现金62200元,港币15000元,美元1000元,”周大福”千足金手镯、绿色翡翠手镯、”周大福”18K镶钻戒、白色包玫瑰金凤头和田玉吊坠、立体型嵌黄蜜蜡和田玉挂件、绿色圆柱配黑玛瑙翡翠挂件、青金石配天珠挂件、兰州牌飞天香烟、软中华香烟等物品(价值761809.04元),共计824009.04元。另有”肖邦”牌女式手表、”欧米茄”女式手表、黑色运动手表及黄金饰品等物品。另查明,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孙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在周某1家盗窃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余8起盗窃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案件串并材料,证实案件的来源及侦破情况。2.失主陈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1月11日,陈某家铂金项链2条、白银项链1条及二、三套外国硬币等物被盗。3.失主周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1月11日,周某1家现金5600元,港币15000余元、美元1000元、”周大福”千足金手镯、绿色翡翠手镯、”周大福”18K镶钻戒、白色包玫瑰金凤头和田玉吊坠、立体型嵌黄蜜蜡和田玉挂件、绿色圆柱配黑玛瑙翡翠挂件、青金石配天珠挂件、兰州牌飞天香烟、软中华香烟等物品及”肖邦牌”女式手表、”欧米茄”女式手表、黄金饰品等财物被盗。4.失主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1月11日,杨某家现金7000元及金砖、银镯子、玉项链等财物被盗。5.失主王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1月4日,王某1家被盗但未丢财物。6.失主周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1月4日,周某2家黄金项链、手镯等财物被盗。7.失主蔡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1月4日,蔡某负责照看的哥哥蔡正根家旧版人民币800元被盗。8.失主张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1月5日,张某1家现金22000元以及”惠普”牌笔记本电脑、香烟等财物被盗。9.失主王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8日,王某2家现金6800元以及黄金项链,耳环等财物被盗。10.失主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12月30日,李某家现金20000元被盗。11.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胡某系江西省宜春市”欣欣”租车行老板。2015年12月25日下午,我在车行上班时一个叫李军的人来租车,我就以每天400元的价格给李军出租了一辆车号为赣K-P77**的银灰色”丰田”牌锐志小轿车。该车的租车期间为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17日。这辆车装有GPS,我通过查询发现这辆车在租赁期间去过南京、太原、西安、天水等地。经胡某辨认孙成就是2015年12月25日下午自称李军租车的人。12.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停车登记票,证实张某2系天水市秦州区天庆嘉园小区停车场收费员。2016年1月11日15时30分许我在停车场上班时,一辆车牌为甘E-2C4**号银灰色轿车来到停车场,司机称到天庆嘉园小区接人,我便对车进行了登记。约16时15分许,该车离开停车场。1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1日14时许,张某3上班出门时看见天庆嘉园6号楼3单元901室门口放着一桶纯净水,再无其它异常。约17时许,张某3回家时看见901室门把手上挂着一个蓝色手提袋。14.被告人孙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2015年2、3月份,我在宜春市滨江镇认识一个外号叫”北伢”的人,后来认识了北伢的舅舅,外号叫”老兵”的人,还认识了我们寨下乡圆领村一个外号叫”发包”的人。2016年1月份的一天,”老兵”说没有钱花出去偷点东西过年,我们每人就出资六七千元钱租车和盗窃时的花费,由”老兵”管理。之后”老兵”叫我去租车,我就去宜春市袁州区的”欣欣车行”租了一辆银灰色的丰田锐志轿车。我租车时留了一个在网上购买的叫”李军”的假身份证。我将租到的车交给”老兵”后过了三四天(2015年12月28日左右),”老兵”接上我和”发包”,由”北伢”开车去山西盗窃,在山西每一起盗窃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每次偷了什么东西我也记不清楚了,只记得在山西省盗窃时有一起偷了两三千元现金,一条女式黄金项链,一枚女式黄金戒指。其余在山西省实施的两三起盗窃我记不清偷了什么东西,反正在山西省没偷到太值钱的东西。我们在山西省待了两三天去了几个城市(具体去了几个城市我记不清了)作案,之后我们四人就返回了江西省宜春市。我们在宜春市休息了大概一周时间(2016年1月5日前后),我和”老兵”、”发包”、”北伢”又开车去安徽省盗窃,我们在安徽省实施了七八起入室盗窃,当时我们开车在安徽省去了好几个城市(具体去了几个城市,去了哪几个城市我记不清了)。在安徽省我们共盗得现金七八千元,女式黄金首饰,具体什么黄金首饰、有多少件我记不清了,我印象里不超过十件。之后我们返回了江西宜春市。2016年1月初的一天,我和”老兵”、”发包”、”北伢”又开车去宝鸡盗窃,到宝鸡后我们换了陕C开头的假车牌。我们在宝鸡一个高层小区把车停在院子后,我和”老兵”、”发包”下车进入一栋楼里,”老兵”用钥匙模和锡纸条打开了一户人家的门,我们三人就进去偷东西,偷了一个七八克重的黄金牌、一个金戒指、四千余元现金。之后我们去另一个小区偷东西,”老兵”和”发包”又撬开了一户人家大门,但是没有偷到值钱的东西。之后我们开车去天水市,快进入天水市时我给车换了一副甘E-2C4**号的假车牌。我们来到天水市乱转时看见一个小区很高档,就开车进了小区,”北伢”将车停在地下停车库等候,我和”老兵”、”发包”来到小区一户门口放水桶的门前,我敲门发现没人,”老兵”、”发包”便开始撬门,门撬开后”老兵”、”发包”就进门偷东西,我在楼梯望风,过了十几分钟,我进入客厅看见那户人家有个保险柜,”发包”把保险柜上的一个花瓶拿下来,我拿着撬杠看”老兵”撬不开保险柜,后来我们怕把保险柜上的花瓶打碎就再没撬保险柜。我们在这家翻了一会,”老兵”、”发包”盗窃了一千多元美元,几千港币,三四千人民币,还偷了几块手表(具体几块我记不清了),还偷了一两个黄金手镯,还有几块(具体几块我记不清了)玉石吊坠,几瓶(具体几瓶我记不清了)洋酒、一条半兰州香烟、一条中华香烟等物。我们偷上东西就直接开车返回宜春。在我们偷那户人家之前我们还去了天水市的两个小区,第一个小区我们把车开到地下车库后发现车库上不了楼就离开了。第二个小区我们把车停止院子里,那个小区楼很旧,我和”老兵”、”发包”三人进入一个单元的四楼还是五楼,老兵”用钥匙模和锡纸打开了门,我们三人进入后各翻各的,我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过了一会我们就离开了。”老兵”、”发包”说他们也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我们回到宜春市袁州区滨江镇后将偷来的东西卖给了”老兵”认识的人,这个人四十多岁。卖完东西后”老兵”把偷来的美元和港币都换成了人民币,总共换了六、七万元。我分了一万五千多块钱,两块手表,一块钢链的男式手表坏了我扔了,一块黑色手表我戴着,警察抓我的时候把表扣了,还有一个白色的镂空挂件我放在家里,还有一些卖不掉的东西其他几个人平分了。我们盗窃的工具有撬棍、改锥、技术开锁的钥匙模和锡纸条等,这些东西都是”老兵”的,作案后”老兵”把工具都拿走了。我们盗窃时”老兵”一共准备了七八副假车牌,其中一幅车牌是甘E2C4**,一幅是陕C开头的,还有一幅是陕A开头的,其余的我记不清了。经孙成辨认”老兵”(李晚晚)、”北伢”(朱细勇)就是和我一起盗窃的人,天水市秦州区春风家园室××室,秦州区天庆家园××室,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西户就是我和”老兵”(李晚晚)、”北伢”(朱细勇)、”发包”(刘伟)盗窃作案的地方。15.被告人刘伟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2015年12月我经孙成联系后,我和孙成、李晚晚商议盗窃,并由我们凑钱租车准备盗窃的花费。我出了5000元,其他人出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出的钱由李晚晚管理。过了一段时间孙成、李晚晚租赁了一辆银灰色”丰田”牌锐志小轿车。租到车的第二天他们就来接我,我看见车上还坐着一个年轻人,后来知道他是李晚晚的外甥。当时由李晚晚外甥开车去山西盗窃,我和孙成坐在后排,李晚晚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出发后就在车上睡觉,走了一段路李晚晚叫我换一副假车牌,我换的假车牌都是李晚晚提前准备的,只记得去山西盗窃时使用的车牌是晋字打头的,后面的车号记不清了。我们在山西盗窃了两户人家,这两户人均在不同城市,具体在那个城市我记不清了。这两次我都在楼梯边望风,孙成用技术开锁手段开锁(就是指用钥匙模套着锡纸开锁的方法开锁)。这两户人家没有偷到值钱的东西,我记得只偷了两个黄金戒指,还有一些不值钱的东西。我们在山西还试着开了三、四户人家门锁,但门没有打开。之后我们就回家了,李晚晚联系把偷来的东西卖掉了,只卖了几千元,我分了不到一千元(具体钱数我记不清了),这次我负责望风和用螺丝刀撬门。我们从山西回来后过了四五天,李晚晚他们又开车接我去了滨江镇的一户人家(具体是谁家我不知道)。到了后李晚晚就找来开锁工具教我开锁技术。我学了一天,基本学会了撬锁开门的技术。之后我们就又出发去盗窃,这一次还是李晚晚提前制定好路线,李晚晚外甥负责开车去安徽盗窃,我们去了好几个城市(具体去了几个城市我记不清了)我们在安徽省偷了七八户人家(具体偷了几家我现在也记不清了)。其中一起是我用撬锁的的方法把门撬开的,在这户人家偷了些金首饰,具体是什么品种的金首饰我记不清了,还有一两千元现金。这次在安徽的其它盗窃都是用技术开锁的方法打开的门,技术开锁的方法只有孙成和李晚晚会,每次基本都是孙成先开门,孙成打不开后李晚晚就去开门。这次在安徽偷来的东西销赃两万余元,我们每人分了五六千元。我们在安徽盗窃完隔了三、四天,大约是2016年元月初,李晚晚他们又开着那辆银灰色丰田锐志小轿车接我去盗窃。我们先开车到陕西省宝鸡市,在宝鸡偷了两户人家,我只记得两户人家大概偷了一万余元现金,再没有偷到什么值钱东西。之后我们就开车来天水市,快进入天水市时李晚晚让我换了一副”甘”字打头的假车牌,换了车牌后我们就开车在天水市盗窃了一、二户人家(具体几家记不清了),我记得其中一起在天水市一个小区,我们开车到车库地下室后走楼梯到九楼或十楼一户人家门口,这户人家是李晚晚选好的。李晚晚敲门后没人开门,孙成便用技术开锁的手法试着开锁没有打开。李晚晚就让我们撬门,当时李晚晚拿着一个大号不锈钢梅花改锥,我拿着一个比较小的梅花改锥,孙成拿着一个剪钢筋的液压钳。我和李晚晚用力撬门,孙成和李晚晚用液压钳夹断锁芯打开了门。我和李晚晚、孙成都进入房间偷东西。我在书房翻东西,看见一个保险柜上面放着一个约50厘米的玉质古董,我把古董放在旁边书架上,之后我就试着抱了一下那个保险柜,但抱不动,我就去了客厅。我在客厅看见孙成在门口的包里还有家里放的包里翻出来一万余元人民币、一万余元港币,还有一沓美金,面值都是一元的,美金共有两百余元。李晚晚一直想拿一个鼎和一个圆球形玉质球体。我就劝李晚晚不要拿了,如果是古董价值太大我们就完了,李晚晚就没有拿那两个东西。之后李晚晚和孙成又翻出来五六条中华烟、一条半兰州烟,七八瓶洋酒。李晚晚还偷了两百多克金首饰,金首饰中有几条金项链、两个女式黄金手镯、几个戒指等,其中一个戒指环是铂金的,上面还镶着一个红色的宝石。李晚晚和孙成还找出来十余块手表,有男式的手表,有女式手表。我们偷到东西后就直接开车回了江西。这次盗窃的美金、港币、两百克黄金李晚晚销赃了,剩下销不了赃的手表、玉石挂件李晚晚、孙成、朱细勇分了,这次给我分了20000元左右。经刘伟辨认孙成、李晚晚、朱细勇就是和他一起盗窃的人。天水市秦州区春风家园,秦州区天庆家园,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西户就是我和李晚晚、孙成等人盗窃作案的地方。1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天水市秦州区天庆家园×号楼×单元××室、天水市秦州区春风小区×幢×单元××室、山西省孟县富和苑小区××室、山西省运城市空港南区左岸凤凰城小区××室等地被盗后现场状况。17.车辆轨迹提取笔录、车辆轨迹统计表,证实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14日车号为赣K-P77**的银灰色”丰田”牌锐志小轿车先后在山西省运城市、山西省孟县、安徽省南陵县、安徽省当涂县等地行驶、停靠。18.被盗物品购买票据,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失主周某1部分被盗财物价值共计761809.04元。19.扣押物品清单、追赃笔录、领条,证实破案后侦查机关从孙成处扣押黑色运动手表1枚,从孙成家中追回被盗赃物立体型嵌黄蜜蜡和田玉挂件1个,白色包玫瑰金凤头和田玉吊坠1个,以上被盗物品均已发还失主周某1。20.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同案犯李晚晚、朱细勇均在逃。2016年1月28日、6月27日被告人孙成、刘伟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秀江派出所分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至甘肃省天水市、陕西省宝鸡市、山西省运城市等地,采取技术开锁或破坏门锁的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孙成、刘伟伙同他人流窜各地,大肆撬门扭锁,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严惩。被告人孙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大于刘伟,但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盗窃应认定为坦白,部分盗窃系未遂,审理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孙成能主动提供部分赃物去向,其家属退缴了部分被盗赃物,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部分盗窃系未遂,部分被盗赃物被追回,故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孙成的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8年1月27日止;刘伟的刑期自2016年6月27日至2029年6月26日止;罚金均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甄 瑾代理审判员  韩瑞锋人民陪审员  蔚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济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