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秦谊、马靖思与德阳市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谊,马靖思,德阳市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秦谊申请执行人:马靖思被执行人:德阳市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旌湖开发区翠湖路。法定代表人:尹玉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秦谊、马靖思与德阳市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第1827号、1825号、1828号、1733号、1734号、1735号、1736号民事调解以及(2014)德民一终字第278号、426号、363号、376号、411号、232号、265号、233号、234号、277号、270号、413号、483号、269号、42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