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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7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台州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印尼西诺顺利达渔业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印尼西诺顺利达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初210号原告:台州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后沙村(温岭市石塘镇上马工业区开发办内)。法定代表人:郭加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滨,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斐飞,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印尼西诺顺利达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巴布亚马老齐164号甘榜河(JI.KampungTumur164MaraukePapuaIndonesia)。原告台州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印尼西诺顺利达渔业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基本达成共识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州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台州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福军审 判 员  俞建林代理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丽红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