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倪某某、黄1与黄某2、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黄1,黄某2,黄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3396号原告:倪某某,女,1952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黄1,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被告:黄某2,男,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黄某3,女,1953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某某、黄1诉被告黄某2、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倪某某、黄1以涉诉的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实际取得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莲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