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422宿迁恒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恒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民初2422号原告:宿迁恒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彭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韶山路南侧、珠江路西侧。法定代表人:付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该公司员工。原告宿迁恒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峰公司)与被告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徕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彭金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款18438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诉状写成2014年有误),原、被告签订承揽合同,由原告为其制作沙盘(模型)及户图,并签订推广合同。原告按约履行并交付使用,对于产生的费用184380.5元,被告拖欠未付,故而诉之。被告禧徕乐公司辩称:1、时间有误,原告诉状陈述是2014年,而合同上是2016年;2、欠付的184380.5元,不知道原告方如何计算的;3、沙盘模型的合同及服务合同属于两个合同,不应该在同一个案件主张。综上请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禧徕乐城市生活广场沙盘(模型)承揽合同书》,加工承揽项目名称为禧徕乐城市生活广场沙盘(模型)及户图,其中总体模型价款为245000元;付款方式约定,第一期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第二期付款时间为项目总体模型制作完工,在被告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成,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被告支付原告14.5万元,其他款项另行约定。当月22日,双方签订《宣传推广服务合同》,被告聘请原告为被告公司及宿迁禧徕乐城市广场项目的广告媒体、广告制作提供宣传推广全案服务。后原告按约制作总体模型一套,并交付被告使用。另原告为被告制作名片、抽纸、一次性纸杯,价款5240元。被告已付原告10万元,尚欠承揽价款150240元至今未付,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承揽合同、送货单及明细表、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义务。本案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应支付相应价款,故对于原告主张的15024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围挡更换及售楼部外围单透制作安装价款,因该明细表系原告单方制作,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对此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宿迁恒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款15024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由被告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88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小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