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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鹿建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鹿建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318号罪犯鹿建姚,男,汉族,1986年5月2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包刑初字第3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鹿建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鹿建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合刑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6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鹿建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鹿建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鹿建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鹿建姚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