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刑某某、宋某某租赁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刑某某,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482号原告:董某某,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刑某某,男,194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宋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居民。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刑某某、宋某某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赁费32000元。3.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临渭区向阳街北段路东场地一块,面积大约四亩,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十年,年租金共计32000元,从2007年12月25日开始,先交下年全年租金,每年以此类推交付。同时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到2016年12月底,被告拒不交付2017年全年的32000元租金,之后原告催要租赁费,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即诉至法院。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刑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刑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刑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董某某、刑某某承担。审判员 屈红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