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丙谦与韩宗杰、王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丙谦,韩宗杰,王利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331号原告:赵丙谦,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韩宗杰,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利芬,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赵丙谦与被告韩宗杰、王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赵丙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丙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丙谦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赵丙谦负担。审判员 田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