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杰与陈冬雷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陈冬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陈冬雷,男,198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陈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佳雯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莐燕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