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若与被执行人东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异42号案外人:孙小平,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执行人:杜若,女,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东惠芳(东会芳),女,1962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在本院执行杜若与东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小平于2017年5月22日对本院执行东惠芳名下坐落于洛阳市涧西区中州桥南下96楼2号1单元602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案外人孙小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孙小平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孙小平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于 风 卫审判员 孟 帆 航审判员 王 遂 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