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许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庭,上海梓光精密五金厂,许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667号原告:杨光庭,男1965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芦集乡刘台村杨发台。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梅永佳,上海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梓光精密五金厂,住上海市嘉定区外钱公路***号***幢。投资人:许永明。被告:许永明,男,1962年8月16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杨光庭与被告上海梓光精密五金厂、许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庭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奇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