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2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花与颜奔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花,颜奔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430号申请人:刘花,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颜奔泉,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刘花与被告颜奔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颜奔泉名下价值9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文国友(公民身份号码)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房屋(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文国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房屋,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颜奔泉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948元,由刘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