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茂长与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长,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杨茂长,男,194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9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国,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茂长与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