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钱某某,男,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委托代理人李先跃,临沧市欣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本院在执行钱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22180元,承担执行费309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能力履行义务。本案申请人权利未能受偿,执行费未交纳。本院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应群审判员 张绍强审判员 施金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星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