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行审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区晟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晟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31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九楼。法定代表人梁雄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冯赟翡,该局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雄权,该局办事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晟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居委会林港路9号五楼之一。法定代表人欧��丽娟。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2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2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2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吴 嘉 敏审判员 ��李海昌审判员 梁 嘉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