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董事长。被执行人: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田茂伟,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陈 默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