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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徐浪申请执行向泽川、向福清、庹德英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浪,向泽川,向福清,庹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409号申请���行人徐浪,男,1997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先容,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泽川,男,2000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福清,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庹德英,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徐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43刑初2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向泽川、向福清、庹德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泽川、向福清、庹德英共同向徐浪支付���偿款1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线索、房屋登记线索、工商注册信息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祖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