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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贵明与王振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贵明,王振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82号原告周贵明,男,194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委托代理人周海岩,男,1983年5月8日生,汉族,住成安县。系原告儿子。委托代理人王书霞,女,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成安县。系原告儿媳。被告王振芳,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周贵明与被告王振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周贵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贵明承担。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