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符桂莱申请执行李重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桂莱,李重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符桂莱被执行人李重太申请执行人符桂莱与被执行人李重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重太在工行四川省巴中分行账户2318597101210409255有存款4464.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重太在工行四川省巴中分行账户2318597101210409255的存款4464.63元,扣划4400元至平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平昌县支行营业部(支付行号:103675972527);账号:2272520104001331800000000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苟鹏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