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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锦明、王建宁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锦明,王建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812号申请执行人:林锦明,女,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建宁,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林锦明与王建宁离婚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锦明要求被执行人王建宁立即给付人民币8000元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林锦明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