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3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赵凤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平,赵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3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建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6日,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赵凤利,女,汉族,生于1957年10月17日,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建平与赵凤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凤利在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凤翔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凤翔县支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火炬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凤利在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账户26321***2存款20000元及其利息、账户955998***3存款1080元、招商银行厦门分行火炬支行621485***8存款10000元、中国邮政银行凤翔县支行607932***9存款1500元、中国工商银行凤翔县支行账户260304***8存款92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