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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3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赵凤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平,赵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3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建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6日,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赵凤利,女,汉族,生于1957年10月17日,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建平与赵凤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凤利在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凤翔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凤翔县支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火炬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凤利在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账户26321***2存款20000元及其利息、账户955998***3存款1080元、招商银行厦门分行火炬支行621485***8存款10000元、中国邮政银行凤翔县支行607932***9存款1500元、中国工商银行凤翔县支行账户260304***8存款92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