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立民与丛培军、徐彩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立民,丛培军,徐彩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89号申请人:朱立民,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丛培军,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徐彩丽,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朱立民与被申请人丛培军、徐彩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立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