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尚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尚某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66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尚某某,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尚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货物运输协议的约定赔偿其被告翻车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5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据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货物运输协议1份,约定:被告负责将原告订购的苹果从山西省临猗县运输到昌图县宝力镇并保证货物的安全,如果被告造成运输时间延误或者货物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发出后行至山西省运城市境内涑水街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苹果散落损毁等损失,车辆侧翻后被告不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弃货物不顾离开现场,原告只能自行雇人并将散落的苹果重新包装并另行雇车运送回昌图县宝力镇,原告因被告车辆侧翻总计造成苹果损毁、处理货物人工费、盛装剩余苹果包装筐费及二次运费等项损失总计52000元。被告未做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货站运输协议、书面证明3份、登载有原告货物承运车辆发生侧翻事故的新闻图片的2016年X月X日X版《黄河晨报》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承运合同及被告车辆侧翻造成原告货物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情况;经过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欲从山西运回本地一批苹果,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货物运输协议1份,约定:被告为原告将苹果从山西省临猗县运输到昌图县宝力镇并保证货物的安全,并约定如果被告造成运输时间延误或者货物损失,应由承运人负担赔偿责任;运输车辆牌照号为吉XXXX**,被告在协议的乙方承运人处签字;并约定运费为10800元货到昌图县宝力镇后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开始按协议约定履行承运义务。承运货物的车辆出发后不久行使至山西省运城市境内涑水街路段时因被告对承运车辆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当,至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承运的苹果大量散落损毁,车辆侧翻后被告未采取补救措施并离开现场,由原告雇佣工人并将散落的苹果重新包装并另行雇车运送回昌图县宝力镇,原告因被告的承运车辆侧翻造成苹果损毁、处理货物人工费、盛装剩余苹果包装筐费及二次运费等项损失总计47920元,其中:苹果减重损失40480元(2.2元×18400斤)、倒车人工费2760元(120元×18人×1天+伙食费600元)、装车费1000元、短途倒装运输费600元(300元×2台车)、损坏水果筐损失3080元(4.4元×700个)。因被告未按约定完成承运任务,原告亦未给付被告运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应负责按约定时间将原告的货物安全运输到协议约定地点,但因被告采取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运车辆行使不久即发生侧翻事故,并给原告造成各项经济损失47920元,依据《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2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本案中承运合同中的承运人为被告尚某某,故应由被告负担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479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尚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因承运车辆侧翻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479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利凤代理审判员 孙 阳人民陪审员 何桂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