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周贤涛与倪明星、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涛,倪明星,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周贤涛,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倪明星,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南路218号三层302室。负责人JOACHIMPOYLO。被执行人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港湾五期第10号楼15层9号A室。负责人JOACHIMPOYLO。本院在执行周贤涛与倪明星、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倪明星的支付宝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倪明星生活贫困,为保证其生存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倪明星支付宝账户人民币56231.5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