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杜昊明与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昊明,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杜昊明。被执行人: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和平路3377号A号4S店。法定代表人:刘春京,经理。申请执行人杜昊明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裴广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边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