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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霍粉果、员颜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霍粉果,员颜丽,员文涛,河南省三门峡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赵引固,梁亚平,刘丽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3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霍粉果,女,194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员颜丽,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员文涛,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三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成,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引固,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亚平,女,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丽峡,女,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再审申请人霍粉果、员颜丽、员文涛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赵引固、梁亚平、刘丽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民终字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霍粉果、员颜丽、员文涛申请再审称,1992年2月,三门峡市造纸厂职工宿舍发生火灾,霍粉果家物品全部烧毁,财产损失严重,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由于事发已过20多年,理赔材料等证据难以寻找,但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受灾户40万元赔偿款的事实是存在的。我们经多方打听和了解,保险公司支付凭证保存期是30年,只要能调取当年保险公司的支付凭证就能证明案件事实,一、二审法院认��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赵引固及梁亚平提交意见称,二人是造纸厂的普通职工,不是适格的被告,霍粉果不应告我们,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1992年2月初,由于三门峡市造纸厂职工宿舍韩建琦家着火,引发火灾,致使霍粉果的宿舍内财产烧毁。霍粉果认可火灾发生后,三门峡市造纸厂支付其2000元。1999年9月17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三经破字第14-26号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裁定终结河南省三门峡市造纸厂破产还债程序。2015年6月,霍粉果、员颜丽、员文涛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省三门峡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及赵引固等三人支付其火灾赔偿款12万元及迟延给付的利息。霍粉果、员颜丽、员文涛提交的赵学智等人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因火灾给受灾的五户赔偿了40万元,且被河南省三门峡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擅自分配。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霍粉果及其代理人查阅了保存在三门峡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的会计账目资料,未查询到其主张的保险理赔款。故一、二审法院认为霍粉果、员颜丽、员文涛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霍粉果、员颜丽、员文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庄卫民代理审判员  顾 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柴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