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连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上海衣之宝纺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连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上海衣之宝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清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启华。被执行人:上海衣之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六层601-D3室。法定代表人:吴武勇,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印染费231217.45元、逾期利息8240.6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顾红顺、代理审判员马永强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在履行期间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本次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故本院终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方未履行义务的,相对权利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期期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