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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季振国与李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振国,李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季振国,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李树成,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大荔县。本院执行季振国与李树成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23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元、诉讼费49元和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树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树成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宏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