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季振国与李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振国,李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季振国,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李树成,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大荔县。本院执行季振国与李树成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23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元、诉讼费49元和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树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树成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宏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