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徐平与姚昌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徐平,姚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917号申请执行人:董徐平,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8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姚昌才,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14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1090号董徐平申请执行姚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昌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诚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