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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徐平与姚昌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徐平,姚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917号申请执行人:董徐平,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8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姚昌才,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14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1090号董徐平申请执行姚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昌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诚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