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马小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76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小辉,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09年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200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辩护人李雷,系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小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蓉、李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小辉及其辩护人李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马小辉在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76号301室内,以46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马小辉处查获毒资46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从陈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马小辉向其贩卖的海洛因9.32克。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小辉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马小辉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小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马小辉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马小辉在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76号301室内,以46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马小辉处查获毒资46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从陈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马小辉向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9.32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手机照片,陈某某、张某的证言,通话记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收据,毒品扣押、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马小辉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辉无视刑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小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小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基本相符,酌情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小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作案手机2部,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0一七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虎桃兰????????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