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王挺长、许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王挺长,许尚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14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新兴街22-26号。法定代表人:郭鲜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世旺,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钟敏,系该行职工。被告:王挺长,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许尚平,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为与被告王挺长、许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