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诉被告高某某、梁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高某,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468号原告:韩某,男,1985年8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高某,男,35岁,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女,28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28岁,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高某、梁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三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梁某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