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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诉被告高某某、梁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高某,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468号原告:韩某,男,1985年8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高某,男,35岁,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女,28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28岁,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高某、梁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三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梁某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