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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1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长学、栾崇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学,栾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947号之一申请人:马长学,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栾崇玉,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做出(2016)鲁1525民初19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申请人马长学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5月24日申请人以终审判决不负责任为由向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马长学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鲁1525民初1947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申请人马长学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