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清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87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675号。受理日期:2017年5月18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尤鑫洋。被告人:黄清楷,男,1991年6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狮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逮捕。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本院经依法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审理查明:1.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清楷在石狮市紫云酒店外面,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吴某。2.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清楷在石狮市灵秀镇塘园振西X号其住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0.41克毒品氯胺酮给林某。后公安人员从林某处扣押到上述毒品。经鉴定,扣押的毒品中检测出氯胺酮成分。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清楷在石狮市灵秀镇塘园振西X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黄清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的证据均无异议。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清楷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清楷故意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清楷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退出违法所得并能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清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已预��。)二、被告人黄清楷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