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兵与被告李素娥、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李素娥,陈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民初1648号原告:刘兵,男。被告:李素娥,女。被告:陈永胜,男。原告刘兵与被告李素娥、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兵,被告陈永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素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兵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14万元,并支付利息3.36万元(按月利率2%从2015年10月1日计算至2016年10月12个月的利息)。被告李素娥未作答辩。被告陈永胜辩称:借款的时候我不知情。这笔债务是打牌欠的钱。现在没有偿还能力,以前支付的利息都是五分的利息。查明及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被告争议的事实归纳及认定如下:1、2014年1月1日,被告李素娥向原告刘兵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刘兵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借息三分,借期半年。2014年元月1日,借款人:李素娥,432822197709080024”。原告刘兵主张是2014年元月1日借的,一次就付了现金19.4万元给李素娥,预先扣除利息6000元。被告李素娥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借款是分三次借的,后来更换了借条。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陈述,本院确认如下:2014年1月1日李素娥向刘兵借款20万元,刘兵实际支付借款19.4万元,预先扣除利息6000元。2、借款后,被告李素娥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了从借款之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被告李素娥未再还款付息。被告陈永胜主张是按每月5分付的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李素娥尚欠原告刘兵借款本金13.4万元(实际借款19.4万元-6万元)及2015年10月1日起的利息未付。3、借款的用途。借条上没写明借款用途。被告陈永胜主张被告李素娥经常打牌赌博,借款是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李素娥向本院陈述其没有职业,经常与原告刘兵打牌赌博,还曾去澳门赌博。被告李素娥借款后,也没有为家庭购买固定资产及生产经营。原告刘兵主张被告李素娥借款是资金紧张,不知道被告李素娥借款用于做什么。根据双方陈述及本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李素娥借款数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范围。对于被告李素娥借款是否用于赌博,从两被告的陈述及数额来看,虽具一定的可信性,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刘兵主张被告李素娥借款是资金紧张,从该理由也不能看出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李素娥没有职业,且借款数额巨大,原告刘兵未查明借款用途就借款给被告李素娥,没有尽到谨慎的出借义务。综上,本案借款应作为被告李素娥的个人债务,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素娥向原告刘兵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刘兵请求判令被告陈永胜返还借款本金1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13.4万元。关于借款利息,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计至2016年10月12个月的利息,为32160元(13.4万元×2%×12个月)。关于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被告李素娥借款数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范围。原告刘兵主张被告李素娥以资金紧张向原告刘兵借款,也不能看出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原告刘兵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李素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本案借款不应按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素娥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兵借款本金134000元,并支付利息32160元;二、驳回原告刘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2元,由被告李素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光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人民陪审员 谷克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亚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