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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钟如跃、李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如跃,李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7号申请执行人:钟如跃,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广,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钟如跃与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608663.00元,剩余案款608663.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