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钟如跃、李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如跃,李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7号申请执行人:钟如跃,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广,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钟如跃与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608663.00元,剩余案款608663.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