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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万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55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女,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2017年2月27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于2017年2月26日15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中百仓储超市(沙湖店)华莱士快餐厅门口,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颗卖给曾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搜缴上述物品。经称量及鉴定,所查获的物品为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09克。公诉机关认为万某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万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恺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