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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太国与郑勇重庆零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太国,重庆零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太国,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军,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零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宝路128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92184276。法定代表人:夏斯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军,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勇,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胡太国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零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13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遗漏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131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太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秦 敏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周 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诗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