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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雨三、李兴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雨三,李兴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李雨三,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兴广,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雨三与被执行人李兴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雨三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