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32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象州县人民法院、吴小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州县人民法院,吴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象州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395号。被执行人吴小华,女,1966年8月4日出生,住广西鹿寨县。象州县人民法院与吴小华罚金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小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依法査询被执行人吴小华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状况,均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3)象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祥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