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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胜枝与翟大发、许宗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2284号申请人吴胜枝与被执行人翟大发、许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03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发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胜枝于2016年0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翟大发、许宗梅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4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翟大发、许宗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翟大发、许宗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翟大发,住所宣城市。被执行人:许宗梅,住所宣城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