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515号原告:齐某,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某,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齐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齐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党菲菲打印:相丽华校对:党菲菲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