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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548号原告: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航洋国际城*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宁明忠,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号**栋金海才智中心*楼。法定代表人:谢文风,该公司经理。原告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提出采取其他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孟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