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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明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明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法定代表人宋光日,理事长。被执行人邵明录,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明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吉2424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邵明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4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