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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阿克苏伯阳商贸有限公司与图木舒克市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伯阳商贸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2民初364号原告:阿克苏市伯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王琼,经理。被告:图木舒克市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法定代表人:姚小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尼·热合曼,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旗杆却勒镇。原告阿克苏市伯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阳商贸公司)与被告图木舒克市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伯阳商贸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伯阳商贸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伯阳商贸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伯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图木舒克市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庆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兴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