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撤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陈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吴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撤5号原告:朱某,男,汉族,1950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吴某,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君,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朱某诉被告吴某、陈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朱泽青负担。审判长 余朝阳审判员 卢国添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