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辽宁威兰德冰酒酒庄有限公司与吴景全、刘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威兰德冰酒酒庄有限公司,吴景全,刘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威兰德冰酒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宫树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柏杭,辽宁贞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景全,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坤,桓仁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月,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涛,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上诉人辽宁威兰德冰酒酒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景全、刘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522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威兰德冰酒酒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威兰德冰酒酒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威兰德冰酒酒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十七元五角,由上诉人辽宁威兰德冰酒酒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明审判员 张艳玲审判员 王国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淼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