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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韩荣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荣军,郭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韩荣军,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郭帅,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韩荣军与被执行人郭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作出(2014)怀民(商)初字第05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郭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韩荣军借款四十万元。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元,由郭帅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荣军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经查,我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怀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郭帅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7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郭帅退赔被害人贾永富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八万八千元;退赔被害人王波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零六万元;退赔被害人李孟琦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零六万元;退赔被害人褚泽同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十万元。被执行人郭帅目前服刑不满三年,且并未履行退赔被害人损失及缴纳罚金的义务。经对郭帅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荣军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郭帅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郭帅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韩荣军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郭帅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韩荣军发现被执行人郭帅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郭帅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宇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吉林 搜索“”